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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证

我公司与香港、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多家律师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形成了一个服务全国辐射世界的法律服务网络。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好的公证服务.

律师公证程序:
1
)、必须提供需公证资料原件和公司拥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
)、提供公证用途、公证使用地点,与我公司签署《公司公证协议书》。
3
)、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由签署《公证协议书》,约79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一、公证的定义: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是国家为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程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

二、中国律师文件公证:
是指在香港签发的文件、用于内地,在香港发出的文件,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公证,即是公证必须找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无效。

三、中国律师文件公证具体内容:
1.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2.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3.继承遗产声明书
4.办理结婚声明书
5.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
6.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
7.个人委托书
8.赠与书
9.公司委托(授权)书
10.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
11.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12.房地产买卖合同
13.房地产抵押合同
14.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

四、中国公证文书分类:
1.声明书
2.证明单方签署法律文书
3.证明法律事实
4.证明文件原本及复印本
5.证明双方签署法律文书

五、中国公证文书个人证明:
1.证明身份
2.国籍证明
3.护照资料证明
4.身份证资料证明
5.出生证明
6.结婚证明
7.证明物业业主
8.证明企业东主
9.证明股东
10.证明董事
11.证明收入
12.银行资信证明
13.经济情况证明
14.书面单据证明
15.已签经济合同
16.购房协议证明
17.贷款协议证明
18.担保合同证明

六、香港律师公证范围

1、个人的证明类别
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2、企业的证明类别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3、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
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 国内处理事务。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公证文件:
  (1) 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2) 授权委托书
  (3) 法人代表证明
  (4) 公司章程
  (5) 董事会决议
  (6) 企业年检表
  (7) 企业纳税单

七、办理内地授权委托书
个人及企业证明书 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八、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
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

九、在国内成立办事处
与内地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签订如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补偿贸易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工程承包、企业承包合同等;参加国际招标;签与诉讼;及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及发明注册。

十、办理内地授权委托书收费包括
公证文书正本
附件
代支杂项

十一、身份证件资料包括
港人申请独资(个体工商户)经营 港人申请独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确认资料包括两部份: 经营者身份证件: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及回乡证(来回内地通行证),或香港特区护照;及身份核实文件:即身份核实文件,即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实文件。

内地公证员与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区别

内地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香港
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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